| 根据对2006年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60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的部门有关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2006年度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在2005年增长的基础上,保持了平稳上升的趋势,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达到新高。本文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行政诉讼应诉情况和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三个专题综述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 案件受理情况
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和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1667件,其中受理81197件,不予受理7429件,作其他处理3041件。从地方和部门的案件总体分布情况看,31个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9664件,其中受理79847件,不予受理7174件,作其他处理2643件。60个国务院部门中,39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03件(另外有21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350件,不予受理255件,作其他处理398件。
2006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比2005年的90624件略有增加,增幅为1.15%。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5年的88630件增加1.17%。其中西藏、北京、广东、江西、江苏、青海、云南、山东、内蒙古、新疆、甘肃、海南、河北13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5年有所增加,其中西藏、北京、广东、江西4个省区市增长幅度分别达到了89.58%、55.92%、42.97%和23.45%。同时,其他18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其中大部分省区市的下降幅度较小。从总体情况看,全国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保持稳定,略有增加。
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5年略有增长,仍然保持在9万件以上,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从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国务院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各地方、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所增强,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健全,行政复议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不断完善,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围绕公正复议作了一些机制创新的尝试,强化了行政复议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明显提升了行政复议的质量,大大增强了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公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已经达到相当水平。在发生行政争议时,一些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反映诉求,而不再迷信传统的信访等非正式渠道。其中,由于行政复议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成本比较低廉、方式比较灵活、双方当事人不破“面子”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的公众的首选之道。三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不到位,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还不够高,违法行政、行政侵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屡屡发生,造成某些领域的行政争议居高不下。主要是某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行政复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些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仍然不够健全,行政复议人员不到位、队伍不稳定,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这些因素导致行政复议的权威受到公众质疑,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
(二) 申请人的分布情况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8957件,占总数的75.2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22710件,占总数的24.77%。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
(三) 被申请人的情况
在2006年发生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6436件,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的7.02%;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9694件,占10.57%;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41386件,占45.15%;被申请人是市(地、州)级政府的1619件,占1.77%;被申请人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19484件,占21.25%;被申请人是省部级机关的1165件,占1.27%;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3553件,占3.88%;被申请人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8330件,占案件总数的9.09%。被申请人中,县、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占62.74%,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占66.4%,县级政府部门就占45.15%。
(四)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8981件,占总数的42.52%;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6133件,占总数的6.69%;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9287件,占总数的10.13%;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897件,占总数的2.07%;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3096件,占总数的3.38%;其他情况32273件,占总数的35.21%。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五)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202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81197件的88.71%,审结率比2005年提高了3.31个百分点;未审结的9168件,占受理总数的11.29%。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4364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0.59%;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801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1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3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8%;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9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36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92%;作其他处理的419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2%。与2005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6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1.05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86个百分点。连续三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撤销率下降。
二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一) 案件受理情况
2006年,全国合计发生52792件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其中,31个省区市共发生行政诉讼应诉案件52502件,52个报送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6个部门共发生行政诉讼应诉案件290件,其余26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诉讼应诉案件。
(二)被告情况在2006年发生的52792件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2986件,占案件总数的5.65%;被告是县级政府的8869件,占16.8%;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1517件,占40.76%;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2558件,占4.85%;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11437件,占21.66%;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634件,占1.2%;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1694件,占3.21%;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3097件,占案件总数的5.87%。被告中,县、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占63.21%,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占62.42%,县级政府部门就占40.76%。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3842件,占2006年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总数52792件的26.22%,比2005年的30.35%下降了4.13个百分点;占2006年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863的19.53%,比2005年的22.31%下降了2.78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444件,占2006年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总数的4.63%,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863件的3.45%。
(三)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审理结果看,全国52792件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706件,占总数的82.79%;未审结的9089件,占总数的17.21%。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82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1.84%;判决撤销的427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78%;判决变更的5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1%;限期履行职责的57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1%;原告撤诉的1337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0.6%;其他处理6669件,占审结总数的15.26%。
(四)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3842件案件中,已审结11576件,占总数的83.63%;未审结的2266件,占总数的16.37%。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685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21%,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案件的维持率比未经过行政复议的高23.61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2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88%;判决变更的14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8%;限期履行职责的8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5%;原告撤诉的214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5%;其他处理的1080件,占审结总数的9.33%。
三行政复议动态
2006年,国务院自身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行政复议法》赋予国务院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职责六年多之际,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法制办组建了行政复议司,具体承办国务院行政复议事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的资料,行政复议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负责初步审查和立案工作;拟定不予受理决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承办行政复议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信访工作;办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6年9月,为了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有关方面对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在重庆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新的形势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代表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有关方面和这次会议把行政复议工作首次提到了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位置,同时,也要求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其中一些基本思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
第一, 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力度。有关方面提出,要注重发挥行政复议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专业性强的突出优势,力争把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这意味着要把行政复议确立为中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主要渠道。
第二, 加大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采取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在内的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限度内抓紧调剂、充实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要的办案人员,认真解决因机构、人员不落实造成的有案不受、有错不纠、超期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意味着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第三, 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的要求,大力推进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不断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要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愿不愿意、能不能够发挥好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将作为政府的一项核心工作,不再被置于边缘化的处境。
第四, 要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对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带有群体性因素的案件,可以逐步引入公开听证、当面辩论等多种方式,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透明度和群众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实行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努力畅通政府机关履行行政监督和自我纠错的法律渠道,依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行政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好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制度将朝着适度“司法化”的方向稳步迈进,行政复议将作为一项准司法制度予以定位。第五,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社会保障等行政复议热点、难点和重点领域矛盾争议的对策研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将会着眼于解决最复杂、最尖锐、最突出的问题,真正站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线。(方军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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