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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和送达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2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复印件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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