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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倾听亿万百姓声音
中国网 | 时间: 2006-03-22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随后的一个月中,我们每个公民都可建言献策,并且所提意见有望写入法律。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这也是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面世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去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其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不交“违约金”

数据: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占20%。

身患职业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单位却无视劳苦功高开除员工;因为是骨干,单位使出“紧箍咒”,如果离开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手握单位商业机密,为求高薪“跳槽”到其他同行单位……对这些情形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给予了保护或约束。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人才和骨干,一些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他们合理流动。草案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造成一些单位旺季时大量招试用工,淡季时以“试用不合格”为由“炒”掉劳动者。草案分情况约定了试用期,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草案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作了一定限制。

恶意欠薪加付“赔偿金”

数据: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

离乡打工、披星戴月,辛苦一年却讨不到工钱。尽管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依然有一些农民工在讨薪路上备感艰难。

面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殷殷期盼,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有关学者认为,这加大了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有效避免或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很多讨薪难与不签劳动合同有关。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对此,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有了“备用金”

数据:据报载,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不下2.6万个,而其中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1.8万个。

劳务派遣是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劳务派遣作出较为完备的规范,其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坦言:“劳务派遣中,存在较为突出的同工不同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难以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和分担形式;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备用金”制度无疑让劳动者感到踏实、欣慰。

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除以上内容外,草案还从集体合同等多个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的合同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期待更多劳动者在此次意见征集中广开言路,声音响亮!

本报记者 毛磊 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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