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防止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新草案相关问题(二)
中国网 | 时间: 2006-03-3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防止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二)

法制日报2005年6月20日刊登了名为《劳务派遣工维权遭遇法律难题,相关立法应防止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文章,摘要如下:

近日,全国总工会就劳务派遣工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急需引起立法和执法部门的重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通过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职工在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中介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如何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等。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就业人员是由劳务公司或中介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他们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动关系,而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用人单位将工资和劳动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统一交到劳务公司,劳动者从劳务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劳务公司负责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务派遣中,既有人们熟悉的保姆、建筑工人等,也包括在银行、保险等白领行业中出现的大量的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便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劳动合同,而一些派遣单位则默认用人单位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从而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目前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一千万,而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80%以上,且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骨干力量。但他们的实际工资与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差别。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也没有评选先进、享受疗养休养的权利。他们在企业中只有干活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不公平状态,在其他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分析了劳务派遣大量涌现的原因:改革开放前我国也有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但那一般只是对外服务公司向国外派遣劳务。而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市场体制的变化,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派遣人数日渐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许多职责,降低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本身没有问题,但现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大量不规范合同,致使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派遣工更是雪上加霜。如果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务派遣方式就将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将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问题、工伤待遇问题、民主管理问题等等。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一些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应当避免劳务派遣过程中以种种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叶教授建议,首先要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要在维护派遣工权益方面进一步细化。目前的劳动法只有大的原则,人们可以有各种理解。因此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很高。建议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弥补目前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空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