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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法难遏行政收费的冲动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11  | 文章来源: 华商报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收费规模偏大、行为不规范。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有关收费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行政审批仍是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5月6日新华社)

收费项目法定化之后,看起来规范了、刚性了,可是在权力制约不完善背景下,行政权力到底有多少热情像对待行政审批一样地对待行政收费法,不得不令人怀疑。而且,完全寄望于收费项目法定化,实质上并没有设计出一条收费项目逐渐减少的路径,在规范的同时稳定和固化着行政收费。

此说不是杞人忧天。规范非税收入(即除税收以外的政府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等),已经成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改革重点,目标是将全部非税收入都收归国库、纳入预算。据报道,江苏省在去年初为规范非税收入进行部门调查时,几乎所有试点单位都声称其非税收入寥寥可数。但据该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透露,“67个省级机关单位就有160多亿的非税收入,平均每个部门2.4亿元左右。”2005年,江苏省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30%。一些部门对自曝家底的抵触足以说明对行政收费的热情和对政令的搪塞。所以,即使收费项目法定化了,依然很难从根本上降低行政收费的欲望,也不敢保证对行政收费法绝不敷衍。

究其根本,是我们在对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收费的“激励元素”。自1993年实行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资金拨付方面,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正如学者张光远指出的:“无论哪一种返还方式,都不能改变谁收费谁使用的基本格局,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直接相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本能的冲动去多收费。”

至此不难看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单靠给收费项目法定化还不够,或有了行政收费法还必须改变“谁收费谁使用的基本格局”,以此消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冲动。只有当收费与单位利益先行脱钩,收费者才会在主观上变得越来越理性,同时辅以客观约束,收费规模才会逐渐变小、行为才会逐渐规范。(燕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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