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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公正与均平:居民收入分配中的政府责任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03  | 文章来源: 光明日报

 汉语中的“公平”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指向规则“公正”和结果“均平”这两个不同对象。在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的责任应当是维护公正,兼顾均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

    鉴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及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政府调控对于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化无疑是重要的,但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格局、何等程度的收入分配差异是“合理化”的,却没有一定之规。不少研究者在哲理层面上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标准定位于“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但这种表述的内在逻辑,还是把公平与效率看作此消彼长的关系。我认为,如果作细致、严谨的把握,还应该把“公平”的内涵再拆分一下,即汉语中的“公平”在不同情形下实际分别所指的是规则公正的“公平”和结果相近的“均平”这两个不同对象。如此细分,有利于消除中文语境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混乱,使大家讨论时不打“三岔口”,对于我们现在深入讨论问题会很有帮助。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如何维护公正、兼顾均平的分类调节。

    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政府责任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政府的责任应当是维护公正,兼顾均平,高端调低,低端托底。

    如果从权利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意在公正)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应尽之责是制定和维护必要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廓清与保护合法的产权、公民权利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从结果公平(意在均平)的角度来说,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为通过再分配手段抑制、缓解收入悬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应通过税收等规范手段适当调低;低收入阶层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应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措施填补。由于对社会成员的发展而言,前期的“结果”在一定场合又是后期的“起点”,于是应当明确政府的另一项应尽之责,就是努力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政府应该提供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本医疗、住房的社会保障这类“公益品(公共产品)”。这样可以更有利于清晰地形成一些政府职责边界和“政策理性”的要点,解开一些对于公平和效率矛盾的困惑,促成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正确把握与合理化调整,进而有利于一些社会矛盾的缓解与多元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保障和支持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持续发展。接下来,就有必要讨论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分类调节问题。

    把握好收入再分配需以对近年收入差异形成原因的正确分析为前提作分类调节。

    结果的公平(“均平”)与效率确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在我国经济社会“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交织状态下,正确处理收入分配“均平”与效率的权衡点,既是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事情,也是非常复杂、很有难度的事情,是把握好政府于再分配领域政策理性的核心问题之一。任何一种分配状态都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社会公众总体的可接受程度而言,在维护公正即维护公民权利公平和经济活动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分配结果,是最接近于“合理”的状态,政府只需以再分配手段(也包括鼓励公益慈善行为等)作适当的“均平”处理即可。相反,如果前面起点、机会的公正和过程的公平没有维护好,那么对于结果无论作多大力度的调节,都必然是进退失据和事倍功半。

    毫无疑问,以必要的调节、控制、规范手段介入收入再分配,遏制收入差距悬殊、防止“两级分化”的固化并促其收敛,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但既然首先需要定位和坚持的是公正,便需要以对收入差异作出正确分析为前提,来有针对性地在公正基础上实施分类对待的调节政策,并与政府其他政策协调、组合、配套。

    概而言之:在维护权利、起点、过程公平的前提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正当的收入差异应尽量容忍;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这样才有利于把握好均平—效率的权衡。这种分类对待的认识,是从居民收入差异的具体分析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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