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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指导权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10  发表评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是为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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