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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召开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会议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全国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2006年9月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会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

今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在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做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把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作为今明两年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措施,各省都要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集中安置一批多次戒毒复吸人员,全面开展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提高戒毒人员的劳动技能和融入社会的能力。经商国家发改委同意,2004至2008年期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3.5亿元将集中用于支持各地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为保证这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并尽快投入使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了这次会议。

张新枫同志指出,大力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是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当前禁毒斗争形势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是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深入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成效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挽救戒毒人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戒毒制度,提高戒毒实效的必然要求。

张新枫同志提出,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模式,既可以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也可以由各级禁毒委员会单独建立戒毒康复场所,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要具备劳动康复和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和戒毒治疗的功能。戒毒康复场所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和戒毒康复人员、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劳动康复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康复劳动。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对戒毒康复场所的生产项目予以财政、税收、土地、市场等多方面的支持。

张新枫同志强调,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合戒毒康复工作的管理模式,要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通过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吸引戒毒人员留场生活就业;同时要加强管理,坚决防止毒品流入戒毒康复场所。

张新枫同志还强调,要加强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班子和管理队伍的建设,要选拔管理有方、有责任心的同志负责管理戒毒康复场所,同时,也要调动戒毒康复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能本末倒置。

张新枫同志要求,要加强对各地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公安部要加强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督导检查;要以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规模、生产项目的效益、留住多少戒毒人员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办主任或者公安厅(局)分管禁毒工作的厅(局)长,以及禁毒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云南、海南、山西和宁夏四个省区公安厅代表介绍了本省规划、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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