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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8-03-06 11:12:49 责任编辑:胡永平

时间:3月6日

访谈嘉宾:侦查监督厅厅长张志杰

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

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和网友,大家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联合10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组织开展的“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活动,今天举行第二场访谈,本场访谈的主题是“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应邀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张志杰厅长、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刑事申诉检察厅尹伊君厅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万春主任。今天四位嘉宾将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就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有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正义网记者: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请问检察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方面有什么经验做法?

张志杰: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大要案高发频发,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针对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数额大、范围广、敏感性强等特点,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犯罪高发态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了公平正义。

一方面是完善办案机制,做好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工作。2017年4月7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规范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指导。2017年11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在河南洛阳组织召开了八省(市)参加的“非法集资及非法传销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总结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研讨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加强办案指导。

另一方面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稳妥处理案件。2017年8月,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善心汇”专案提请批准逮捕及审查逮捕工作会议纪要》,对案件的罪名认定、打击范围、证据标准、衔接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及时转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有力地指导了案件办理工作。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检工作部署,高度重视重大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案件,依法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强化侦、捕、诉的衔接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保证了办案质量,提升了办案效率。

人民网记者: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受到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最高检在这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张相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专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出积极贡献,并提出了9项具体措施。

二是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严肃查办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e租宝”“昆明泛亚”“善心汇”“五行币”“钱宝系”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重大非法集资类、传销类犯罪案件。为加强对查办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指导,最高检公诉厅于2017年6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了32条具体指导意见。不断加大对证券领域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办理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等,研究起草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相关司法解释。

三是积极探索推进金融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专门成立金融犯罪案件办案机构或办案团队。会同公安部、证监会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部门,加强对检察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培训。依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等研究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证券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新华网记者:公众普遍关心的涉企业家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采取了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异地审查等措施,请问效果如何?

尹伊君: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2016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再次强调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最高检先后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对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挂牌督办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产权司法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随着涉产权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督办工作不断推进,各级检察人员进一步充分认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做好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产权司法保护意识得到大大增强。二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进一步明确。各地按照最高检明确的重点案件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对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刑事申诉检察涉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工作范围进一步聚焦。三是集中纠正了一批涉产权案件。最高检挂牌督办13件案件,目前已办结12件,纠正7件;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71件,目前已办结64件,纠正14件。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心和初步成效。四是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着眼于强化产权司法保护,针对督办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并狠抓制度的执行实施,促进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五是办理涉产权案件能力进一步提升。最高检专门设立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各地在办理督办案件中,选派专家和骨干人才集中办理或直接指导办理,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并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积极开展反向审视,检察队伍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能力得到了有效锻炼和明显提升。

光明网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请介绍一下《意见》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有什么指导意义?

万春:《意见》紧紧围绕中央文件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提高认识、注重实效、全面履职和落实措施等几个方面提出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强调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产权保护的要求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依法、平等和全面原则,切实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

二是强调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强调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国企国资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以及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四是强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重点监督刑事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和行使财产权等权利。

五是强调坚持有错案必纠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强调坚决纠正错案冤案,对于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六是强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意见》紧密结合各项检察职能,推动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七是强调检察机关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意见》明确了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三个“严禁”,提出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等,目的都是在于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

 中国经济网记者:为何有的企业家的案件申诉了很多年,却是阻力重重,造成企业家人身财产的损害。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如何畅通渠道,让依法该受理的申诉得到妥善处理,彰显公平正义?

尹伊君:这个问题实际上不仅仅在企业家申诉的案件中存在,在其他一些刑事申诉案件中也有发生,可以说是刑事冤错案件监督纠正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是对原案的再次审查,必须坚持更高的标准和更严谨的程序。刑事冤错案件的审查、认定、甄别和纠正是一个细致、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很多案件办案机关之间也存在较大争议。很多案件需要核实复查大量证据,需要依法按程序办理。有的时候,涉企业家重大申诉案件还会涉及地方利益纠葛,难免会存在各种阻力,需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排除各种干扰。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你说的依法受理、畅通渠道问题,目前各级检察机关要求对公民法人依法提出的申诉,该受理的必须受理。公民法人还可以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督促受理。对涉产权申诉案件,去年我们与控告检察部门建立了“直通车”,确保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能够及时受理、依法办理。

央视网记者:2017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请问《通知》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万春:《通知》对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努力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通知》明确要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通知》十分强调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对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如对行贿犯罪的办理提出两个区分,即是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区分具体犯罪情节做到宽严适度。同时强调,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三是《通知》对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改进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

四是《通知》从企业家被害和涉罪两个维度,强调对其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一方面,《通知》要求要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罪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是《通知》要求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以及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途径,努力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中国网:目前在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又将如何解决并有力推动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尹伊君:近年来检察机关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比如目前督办涉产权案件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相对集中在几个省份;二是有的地方对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对产权涉及的利益纠葛和不当干扰存在畏难情绪,有效推动工作的手段不足;三是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素质和能力与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和适应。

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持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最高检决定在2018年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督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办案力度,形成声势,发现、甄别、监督纠正一批典型案例,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审查,确保取得更加良好成效。二是继续加大对挂牌督办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跟踪督导。对在办案件加强实地督促、跟踪指导,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三是进一步完善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机制。探索在一些地方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明确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强化对一体化办案、异地审查办案机制灵活适用,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涉产权申诉专业化司法水平。

主持人:好的。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四位嘉宾和在座的记者朋友,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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