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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赋监察机关必要权限 以“留置”取代“两规”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3-13 16:57:29 责任编辑:苏向东

(两会速递)中国拟赋监察机关必要权限 以“留置”取代“两规”

中新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曾鼐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13日在北京表示,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并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建国向大会作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李建国指出,监察法草案拟赋予监察机关三个必要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李建国表示,草案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据李建国介绍,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李建国说,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李建国说,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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