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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场地使用费


  

土地作用权出让、转让

外商投资者可在我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 经营。外商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可以用作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以及 其他债务的抵押;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公寓、住宅用地70年;工业、交通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年;综合用地或其它用地50年。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市政设施 条件核定收取。对外商投资的资金密集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出口创汇项目以及放在经济技术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等鼓励类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

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在确认的年度内,按下列标准计收:

(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检民币2--10元;

(2)开发费一次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每年每 平方米人民币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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