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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请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关许可的对外 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外国企业向对外经济贸易厅(局)报送各项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材料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产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 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 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和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 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 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5)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办理登记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 表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 登记证和代表证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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