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投资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一号 凡来我区的投资者,自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由当地政府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和林业财务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按取暖期发给取暖补贴。
第三十二号 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地区公安局、招商局联合发放的“外来投资者荣誉证”在本地区内居住,不办暂住证,不收暂住费。需在本区内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投资者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全部按批准权限批准办理,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新办实业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应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至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本政策颁布前来我区投资的企业,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由大兴安岭行署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