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新增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5%奖励技术入股方后,再按股分红。

第二十四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受益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提取2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获利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及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地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来我区服务于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不受指标限制,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职称,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地区招商局认定后,转由人事部门承办或申报,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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