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办理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手续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检疫费。请求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企业招工免收劳动用工管理费。企业生产用车(载重量5吨以下)免收车辆增容费、检验费、驾驶员审验费、临时牌照费、牌照固封费、照相费。

第十七条 优惠收费项目:验资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一年内按50%优惠。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到我区来投资,在各种要件备齐的情况下,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站式服务办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区内一切手续。

第十九条 外来企业到我区内搞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办企业所需基本建设)项目,应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自带或推荐的施工队伍也应具备施工资质),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后,只要注入投资额30%的基本建设保证金即可批准。为保证动迁工作顺利进行,开发商可委托当地政府动迁部门动迁,执行当地动迁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动迁,动迁完毕后交开发商开发。我区职工购买其所建商品房同样享受政府匹配资金。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本项目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可在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

第二十一条 外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需汇出境外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无须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到我区投资创办的新企业可根据立项批文和资金性质,企业性质,酌情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不同性质的银行账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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