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的,除商服用地外,其生产、仓储用地,三年内以划拨方式供地,自第四年起以有偿方式供地。
第十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所购土地,能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三年付清;第一年可付50%以上,第二年可付余款的80%以上,第三年全部付清;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租金可逐年缴纳。
第十一条 收购本区内亏损、关停、倒闭的生产、加工型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对企业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地的产评估机构对地产进行评估,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按30%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收购本地区出售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其土地可按其价格的50%收取土地金。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 购买我区国有闲置厂房、门市房,经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行政部门确认后,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办理手续后,土地无偿使用,林木所有权归己,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