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第一条 来我区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从建设期开始5年内缴纳的资源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条期满后,第6~10年缴纳的所得税,继续给予50%的财政补贴(有一级财政的,由一级财政补贴;不是一级财政的,由上一级财政给予补贴。下同)。

第二条 来我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我区厂房建企业的,免交契税。

第四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同我区生产、加工型企业联合经营。外方固定资产收入100万元以上,总投入资金占我区企业资产总值25%以上,合作期限5年以上,合营企业完成原企业上交利税后,超交部分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外方按比例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3年的全额补贴。

第五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资产投入改造我区亏损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扭亏后,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第六条 欢迎区外企业兼并收购我区生产、加工型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的全额财政补贴。兼并收购亏损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为我区创造产品出口实绩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视其在享受上述各条优惠政策期内累计出口额的多少,给予延长执行1至3年优惠政策期限的鼓励。累计出口额在20万至1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延长1年;100万至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延长2年;500万美元以上的,延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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