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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养殖基地油蛤遭近2000人哄抢 损失20多万元[组图]

发布时间: 2015-07-03 16:07:54  |  来源: 中国青年网  |  作者: 中国青年网  |  责任编辑: 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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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都市报报道,2015年7月2日下午3点多左右开始,惠安东岭的护海宫附近海面,因受天文大潮影响,退潮出现罕见低位。这时,附近有村民发现一私人承包的油蛤养殖地裸露出来。油蛤十分肥美,于是一传十十传百,到下午5时左右,记者看到已经有近2000名群众在哄抢油蛤!图为哄抢现场。

哄抢者来自周边七镇

哄抢一直持续到天黑,记者了解到,先是有当地村民发现裸露的油蛤养殖地,而后消息不胫而走,越传越远,前来哄抢的人也越来越多。

据悉,哄抢群众来自附近的东岭、涂寨、山霞、崇武、东桥、小岞、净峰等7个镇,约有2000人参与其中。

哄抢事件发生后,东岭镇党委机关干部、相关村委干部和东岭派出所、东岭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因为参与人数相当多,他们不断劝阻,但收效甚微,根本没人听。

截至昨晚8时许,海水涨潮,哄抢的群众才逐渐散去。

此前退潮也曾发生哄抢

该油蛤养殖地为私人向西埔村和彭城村委会承包,面积约500亩,此前遇到退潮水位较低时,也发生类似哄抢,但参与的人较少。

昨日,承包养殖的老板外出,现场只有雇来的工人,面对哄抢无能为力。目前哄抢造成的具体损失还无法确定。

【律师说法】

哄抢违法勿存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

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倩雯表示,哄抢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该罪只针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

“哄抢,侵权是肯定的,但是聚众哄抢,涉及的人太多,常常遭遇追责难的问题。”张律师表示,要遏制聚众哄抢,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哄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追查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罚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知道哄抢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参与哄抢就必须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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