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认定中共中央书记处是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成立的?

中共中央书记处,简称中央书记处,它是由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过程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共中央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立60多年来,中间曾一度被取消,其地位和职权几经变化。

中共中央书记处的设立,是从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开始的。五中全会召开前,中共曾拟政治局和书记处名义向共产国际请示。此外,新发现的1943年9月7日、11月21日张闻天两次在政治局会议上的发言记录也提及此事。还有1933年12月5日,博古在给共产国际电及同年12月12日共产国际对此电之复电中,均提到将在五中全会上设立书记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的中央书记处成员有秦邦宪、张闻天、周恩来、项英等。1935年1月,遵义会议上增选毛泽东为政治局常委,即为中央书记处成员。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增补王明、陈云、康生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共六届五中全会设立的书记处其职权相当于中共五大、六大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因为那时候通常把书记处和常委会混用,其成员有时称书记,有时称常委。如陈云的《遵义政治局扩大会议传达提纲》中称“毛泽东同志选为常委”。遵义会议召开后,1935年2月28日《中共中央致二六军团、四方面军及中央军区电》下面的署名又是“书记处”。这种书记处、常委会混用称谓的状况一直延续到1938年11月六届六中全会。在六中全会上,刘少奇所作的《党纪党法的报告》中,提出把“党章的常委会改为书记处”,此后只用书记处而不用常委会名义了,其成员也只称书记而不称常委。

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党的集中统一,进一步解决党的一元化领导问题,中共中央于1943年3月在延安举行了政治局会议。会议规定,中央政治局担负着两次中央委员会全会期间领导整个党的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重大问题。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确定的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上,选举了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的中央书记处,并推选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主席,主席对决议拥有最后决定权。显然,同过去相比,中央书记处的地位和职能得到了加强。

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六届七中全会召开,会议选举毛泽东、刘少奇、朱德、任弼时、周恩来组成大会主席团,毛泽东为主席团主席。由于会期长,会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行使职权。这就为下一届中共中央最高领导核心的最终确定作了准备。

1945中共七大召开,中央书记处的产生办法及地位、职能第一次从党章上得到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在随后举行的七届一中全会上,六届七中全会的五名主席团成员均当选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可见,从此以后,中央书记处实际上开始起着中央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的作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党的八大。在这段时间里,中央书记处先是有力地领导了全党军事、政治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接着,建国以后,又继续团结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圆满地完成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党我国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责任编辑: 蔚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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