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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详解土地督察制度:可调查土地违法违规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进展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机构设置为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设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若干名。

(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法定机构。

(三)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

一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四)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权

一是调查权,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材料、运用遥感监测技术等方式掌握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审核权,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纠正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四是建议权,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

一是时效制度,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问责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总体来说是“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围绕一条主线即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三是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揭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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