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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中国网 王锐 摄影
中国网1月17日电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指出,网络“恶搞”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阎晓宏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
阎晓宏是在记者问最近《新闻联播》的一起新闻事件时表达的上述看法。事件中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