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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唯一条件是有合法用途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08  发表评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发布相关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发布相关信息

(中国网 杨楠/摄影)

2008年4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和兴奋剂专项治理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颜江瑛介绍了兴奋剂专项治理的有关情况,她说,2007年10月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专门成立了兴奋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并对6个奥运赛事承办城市进行重点部署和治理。

对兴奋剂进出口严格管理

颜江瑛指出,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对《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这两类药品,不仅要取得进品药品注册证书,还要取得进口准许证,进口准许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出口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唯一条件是有合法用途,必须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也是我国在反兴奋剂行动中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不仅是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进入我国,也防止我国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流入他国市场。(吴静)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祝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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