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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兴建公益事业项目可冠名 报县以上政府批准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02  发表评论>>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儒沛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儒沛 中国网 赵娜摄

国新办2008年6月2日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儒沛介绍全球华侨华人支持中国抗震救灾及捐赠监管使用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有外国记者问:在重建的过程当中,海外的华侨以及一些国外的机构是否允许直接加入灾区的重建工作?比如说,以他们的名字冠名学校和医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儒沛表示:我们首先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我理解的“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就是要按照他们的意向,实现他们的心愿。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一般有定向和非定向的捐助。从这次掌握的情况看,定向捐助的居多。所谓的“定向”就是有明确的指向。所谓的“非定向”,我理解就是在大的前提下,捐赠人把款物通过有关部门转交到灾区的政府,由政府统一安排。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是这样。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根据以上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对项目整体进行命名以外,对捐赠额没有达到冠名所需比例的捐赠人,大多数也通过在建筑上立碑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赠人的感谢和褒扬。这也就是说,是可以的。我们欢迎捐赠人参与捐赠项目施工、监管的全过程。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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