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字号: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法仅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0-28  发表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摄影/中国网 杨佳

中国网10月28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28日下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如果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安建说,在草案起草初期,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国有资产范围很广,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因此从立法可行性上看,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安建说,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安建说,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陈维松)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陈维松
[我要纠错]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