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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05-26  责任编辑: 郭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中国网 胡迪)

国新办5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等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熊选国表示,《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程圣中)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7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假药 解释稿经十数次修改

最高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严重损害了中国形象

最高法:解释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法:对假药劣药广告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两高明确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

药监局:为防控甲流药品医疗器械建特别审批渠道

两高出台解释完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

最高法:明星明知是假仍代言假药将作为共犯处理

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

最高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规定有较大调整

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药劣药广告宣传”的共犯条件

最高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制售假药劣药罪定罪标准

最高法:有些正规厂家制售假药可能是过失行为

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

境外媒体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药监局否认

最高法:个别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 将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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