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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权难保,百姓知情权何期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11-02  责任编辑: 明依

作者:佘宗明

10月30日,昆明市人大表决通过《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媒体合法舆论监督将追责。以法律形式保护媒体正当采访权,昆明此举被赞为“破冰之举”。(10月30日 昆明信息港)

而就在31日,网上关注的“姚海鹰事件”有了结果:威逼、诱使传唤的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在中宣部、最高检关注下,向《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道歉。(10月31日 《钱江晚报》)

谁都知道,正常采访,合法监督,本是媒体及其工作者的权利,不容侵犯。既然是天赋“记者”权,那“法律保护”的申明,是否就是画蛇添足呢?其实,看似多余的“法律保护”,就像教育部“老师可以适度批评学生”的规定一样,是对现实语境偏颇的一种矫正。

现实中,记者被殴、遭威胁、受打压,几成常态。尤其是在“揭黑”报道,生命都可能没有安全屏障。以至于有记者感叹:记者使命就是扶助弱势,替弱势伸张权利,结果自己也成了弱势群体。

记者成弱势、被边缘,对社会创伤是无可修复的——它意味着新闻自由的陷落,社会信息通道的堰塞。“有地不能去,有事不能报”,暴力、权势等将记者的固有权利划上了“不得入内”的界线。结果,记者只能面临左右为难的困境:顺,则无法让信息公开,满足群众的信息需求;逆,就会招致暴打、胁迫。

像最近的洛阳记者被打事件、“姚海鹰事件”,就是记者舆论监督“冒犯”了权力,而为权力所凌压的案例。就在这类事件的频发中,权力傲慢有增无减,筑起了一道自我保护的围墙,而媒体监督的自由空间变得狭窄。在此情形下,谁说记者们不需要法律羽衣的庇护呢?

新闻自由,关系到信息的透明度,百姓的知情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新闻自由“并不是等待一个更好时代来临的奢侈品”,“而是与公众的知情权紧密相关”。如果记者以“董狐笔”记录真实,还要面临人身、权利乃至生命的威胁,那么百姓只能是被蒙蔽的“井底之蛙”,无法了解全面、客观的真相。

普利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可如果守望者、观察者自身都身陷“风波恶”,他又如何能监测到海中险恶的风浪?谁又能保证,船上的人会处境安全,船不会触礁?

要增强百姓知情权,必须以“法律保护”的“庇护伞”,为记者们撑起自由的天空。否则,媒体监督的底气,只能是来自官员们的前总理朱镕基式“向我开炮”的魄力。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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