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叶青林
10月下旬,“兰州将拍卖14条道路冠名权”的消息一出,兰州市民政局办公室的电话就成了采访热线,兰州市政府并未预料到这一举措会将城市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引发了持久的社会热议。兰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对企业对道路冠名要公开、透明,涉及款项也会继续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这种“以城养城”的方式也算是一种资源优化。(11月3日 新华网)
当裹挟着浓厚商业氛围的市场经济大潮袭来的时候,素日里毫不起眼、习以为常的道路名称也未能“幸免于难”,成了可供交易的商品,只是这一次政府做了回卖家,买家毫无疑问只会是以获得冠名权来提高知名度的企业。政府卖出冠名权获得收益,企业买进冠名权提高知名度,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看上去倒也算得上场完美的联姻了,然而事实上这背后却有太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且先不说政府是否会将道路冠名权拍卖所得的收益继续用于城市建设,光是以企业来冠名就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众所周知,但凡道路名称也大都是有些历史文化意义或者纪念意义,如同北京的长安街、上海的淮海路,名称总有其渊源与内涵,那么人们在使用道路名称的同时自然也是对文化与历史的一种传承。而此次兰州市的冠名权只是作为商品一般来交易的,报价高者得之,那么又谈何有什么社会意义或纪念意义。伴随而来的会是,用不了多久,成千上万的兰州市民都将每天脱口而出一些以企业名称,并成为企业的免费宣传员,如此一来企业的知名度是搞了,道路名称的内涵、时代意义、社会意义也随着商业的入侵而荡然无存。
不过企业要是真的是做出了巨大贡献或取得了突出成就那倒也未必不可,倘若三鹿奶粉未出现一个“三聚氰胺”那么在石家庄冠名一个“三鹿大道”倒也没什么,只是谁能保证当前光鲜蓬勃的企业明天就不会沦为千夫所指,甚至于烟消云散不复存在呢?如此一来届时随着企业沦落和尴尬的可就还有这些无辜道路了。同时,地名、道路名称作为具有传承性和稳定性的事物若无特殊原因本该长久保存,然而兰州道路冠名权却是如同商品一样有使用期限的,此次市政府出卖的是15年的道路冠名权,那么即意味着道路15年后仍将易名,意味着此处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一切有效证件上的地址都需更改,而这又将给城市居民带来多少不便。
更为重要的是,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中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地名的命名、更名权(或者说冠名权)属于国家,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并且道路名称、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政府在对其进行更名、出卖之前至少应该取得民众的支持或征求民众的意见。然而兰州市政府的做法却是未经任何程序,未征求任何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将拍卖道路的冠名权,这本身就有违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
因此,对于兰州市政府而言,拍卖道路冠名权还需仔细斟酌,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