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毕文章
10月下旬,“兰州将拍卖14条道路冠名权”的消息一出,兰州市民政局办公室的电话就成了采访热线,兰州市政府并未预料到这一举措会将城市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引发了持久的社会热议。(11月3日 新华网)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地名的命名,应该采取尊重群众意愿、反映本地人文地理特征、保持稳定、政府审批决定的原则。城市道路冠名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兰州市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城市道路的冠名权,于法无据,并且明显违背了上述条列的规定。
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不是不能商业化,但是,必须要以法律授权为依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兰州市就拍卖道路冠名权,显而易见是违反了法治精神。城市道路属于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相关的权益进行处理,应该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而兰州市由民政部门进行拍卖,就是主体不当,明显是越权行为。
作为属于公共财产的道路命名权,其性质决定了它是不能随随便便地进行买卖的。城市道路是市民的公共资源,只有城市道路所在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市民行使冠名权,而民政部门没有拍卖道路冠名权的权力。
城市道路冠名权属于文化软件,无疑就是公共产品,产权属于兰州市全体公民,政府无权将其垄断,任意拍卖。就是要卖的话,也必须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而兰州市银元当眼镜——向钱(前)看,肆意妄为地公开出售道路冠名权,注定就是超越法律、滥用权力、强奸民意,必须立即叫停没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