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踏雪痕
兰州市民政局下周将首次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有偿出让道路冠名权在兰州引发热议。有市民认为,城市道路名称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可以拿来经营的资产。有市民说:“地名嘛,本来就是为了老百姓方便,这次你用这个企业命名,那15年以后咋办?又得换一个名字,那肯定不方便。”(10月25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城市道路如果命名为某某企业或者品牌名称,自然是一个活广告。相关部门可以从道路商业化冠名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冠名方可以获得不错的广告效果,似乎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但是公共道路冠名过分商业化,与地名完全脱钩,除了给相关部门制造利润外,也会给市民留下不方便、不习惯与怀疑空间。
笔者看来,公共道路由纳税人的钱修建而成,并不是某家企业的私有财产。其性质应属于公共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冠名权应该属于民众,而不属于哪个管理部门或者企业。道路冠名应该严格规范,讲求科学性、实用性,保持稳定性。从方便道路管理与百姓生活的角度考虑,道路名称应该因地制宜、顺其自然,从属于地名,或者以当地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馆名称来命名。还要便于记忆,符合民众的习惯,让民众感到方便。
而且有的道路背后还记载着一段历史、一种民俗,或者藏着某个故事。道路名称记录着城市的发展变迁,也是若干年后的城市之根。其内在魅力与历史渊源远非企业名称或者商家品牌所能承载的。而企业竞拍冠名权时,根本不会太多考虑这些东西。相关部门有什么权力为了一己之利,随意出售冠名权呢?在笔者看来,作为公共设施的道路冠名权被拍卖,实际上是逼退了公共资源管理底线。
道路命名商业化,一方面剥夺了民众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参与权,另一方面,会给地名管理造成混乱,给民众生活带来不便。如果某某企业就在某条道路附近,规模比较大,市民已经习惯了这个名称,百姓心里倒好受一点,如果纯粹是商业化命名,把大桥名称搞得一塌糊涂,明显违反了公共服务宗旨。
而且道路名称应该保持稳定性。兰州市14条道路冠名权的出让年限是15年。也就是说,15年之后道路还得更名,这显然不利于道路名称的稳定,会给地名管理带来混乱,给广大市民乘车、寻亲访友、通邮联络造成不便。
再说,如果城市道路冠名商业化了,当地民众走在这些充满商业气息的道路上,也会觉得这座城市缺少点什么。因此,我认为,城市道路冠名权应该属于广大民众。由管理部门交给民众讨论,由民众来决定,毕竟生长生活其中的人们最有发言权与表达欲望。
进一步说,不仅是道路冠名商业化,近年来,政府部门打着“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等经营城市的幌子,拍卖城市公共资源,出让地名命名权、公共设施经营权,创收敛财的例子举不胜举。相关部门如此热衷出售公共资源。利益驱动当然是重要诱因。但是,我认为,这实际上也与政府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尚未养成尊重民意的习惯有关。而且,随意出售公共资源的事情,除了媒体曝光、民众谴责以外,政府部门违规代价十分廉价。要遏制住政府部门“经营”公共资源的利益冲动,学会权力谦卑,光靠百姓用脚投票远远不够。给公共资源加上法律防火墙十分迫切和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