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彭兴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其中,就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月3日 《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就应该是一个能够与公民一起协作生产的、开放的政府。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曾指出,从价值层面上,各级党政机构要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每个国家都有对其秘密进行保护的本能,但是,在实践,最需要警惕的,正是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在政务公开方面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将本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几千年的愚民思想至今仍贻害无穷。某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所谓“不必要”的麻烦,不管什么文件,往往一律“加密”了之。诸如将政府预算信息当作国家秘密,将领导成员廉洁信息当作“个人隐私”等等,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禁区。
知情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出版等表达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必须认识到,公民的知情权对社会和谐来说不是洪水猛兽。政府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官员个人隐私之间本应有一条清晰的界线,然而,是什么阻碍了这条界线的划定呢?与其说是技术上的困难,倒不如说行政体制和工作作风,才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公开与不公开的背后,其实也存在利益集团。比如,“官员个人财产申报”一直寸步难行,正是由于这项制度摸到了某个利益群体的命门。
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合法性、权威性遭到质疑。横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道“无形胜有形”的围墙,与国家保密制度滞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方面都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需要。一些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中央文件”,不少就是公开的“国家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准允公民可以就信息公开提起诉讼,但在行政机关“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恐怕法官也无可奈何。
对于政府信息,谁才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公开多少以及什么时候公开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即由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个人财产申报法等。很遗憾的是,国家保密法不合时宜,政府信息公开法千呼万唤出不来,而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则形同虚设,本应只是执行者的行政机关却凭借一些条例、规定、通知及各种红头文件一统天下,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他们自己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