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晓亮
不论在什么时代,什么社会,对于官员贪腐,民众都是深恶痛绝的。特别是在法治清明的现代社会,对于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姿态,正在成为权利觉醒的公民社会里的最大共识。反腐倡廉,也就成了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了。
不过,日前河南一条跟反腐肃贪有关的新闻,却引来了不少的口水。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会议上,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检察院将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11月4日 《法制日报》)
查贪腐也要搞“末位淘汰”,这样的消息确实引人讶异。在各类报道和评论中、“河南推查贪官竞赛”、“计件反腐”这样的字眼,隐隐透露出公众的忧虑。而河南省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此前河南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大要案率偏低。大要案少、小案多,判决的实刑率较低,办案效果不理想。搞反贪“末位淘汰”是为了提高反腐质量。
这样的解释,未必能让人心里踏实。因为,反腐工作毕竟尤其特殊性,有其自身规律。这不同于各省市的GDP竞赛,不能说我们今年查处贪污、渎职案件1000件,明年就要查处2000件,今年大要案共计50起,明年就必须达到100起。
这虽是个假设,但我们也能一眼看出这样的“反腐指标”是荒唐的,更是恐怖的。因为这些不只是孤零零的数字,而是直接标注着当地的公权力运作现状。是当地官场生态是否清明的晴雨表,更是公众利益和民生福祉是否受损的指示计和刻度尺。纳税人供养的国家公务人员所贪污和挥霍的每一分一毛里都有民生之重。
这一点,作为司法从业人员,这些职业反贪斗士难道不懂吗?何况,各地官员贪腐程度迥异,岂能一刀切地进行这种查办大要案率的攀比?比如我们假设某地的大部分官员确都是勤政爱民,清廉从政之人,贪腐案件少之又少,大要案更是几乎绝迹,这本应是当地民众之福。百姓们应该额手称庆,但是若套用上述的“反贪末位淘汰”的公式,你会得出一个荒诞绝伦的结果——因为查办职务犯罪数量垫底,该地的反贪、反渎局长被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就要被调岗。
这真实莫大的讽刺。国家设立反贪局、反渎局的终极目的,当然是希望因为他们的秉公执法,让全体官员敬畏法律,对贪污渎职等行为,敬而远之。最终的理想状态就应是贪腐行为降到最低,直至完全消失,这时的反贪局、反渎局也就功成身退了。当然我们都知道这只是一种理想境况下的完美假设,现实中贪腐犯罪不可能真正绝迹,但若反贪局、反渎局以攀比查办的大要案率为荣,那这将是一种悲剧,当地民众权益受损之状,可想而知。
所以,制定这种“计件反腐”“末位淘汰”制度,只可能导致某些反贪人士为了漂亮的政绩单,坐等小贪长成大贪,大贪长成巨贪,而不顾民生疾苦,无视在这一过程中,共同利益的流失和对民心民意的伤害。最后即便有一个养眼的大要案查办率,也难以修复这种公信力,这个数字在民间视野里,反而会成为一个极其扎眼的耻辱标记。
当然,我们不是否定整肃贪官的竞赛,在贪腐横行的特殊语境下,加大对贪腐的打击力度,确实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搞末位淘汰这种标新立异的举动,而是要将反贪反腐的精神彻底贯穿于所有执法细节,只有让每一个小贪都能被灭于伸手之处,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廉政清明的政治环境。
就像接受采访的一线执法者所言,“人情”其实才是反贪最大的障碍。河南省检察院所说的查办大要案率低,恐怕并不是因为此前没有搞末位淘汰,而是因为很多大贪在小贪时就用人情和关系“摆平”了。等他成为大贪时,自然只会能量更大。用蜘蛛侠的话就是,这些大贪们,“能力越大,贪腐越凶”。您在他还没长成的时候都没能震住,现在更难奈何了。这就成了反贪的一个魔咒,打破它只能是铁面无私严格依法办案,舍此,“末位淘汰”的反腐也会陷入这个恶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