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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乙合资共建一石料厂,乙在未与甲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石料厂承包给了丙,承包期一年,承包费2万元。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未提解除合同要求。甲知晓后,起诉了乙与丙,一是确认乙与丙所鉴订的合同无效,未征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二是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关的损失。另,现乙称在与丙鉴订合同时,不知该石料厂是甲乙二人共同兴建的。问题是:该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条,该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答:我认为合同有效,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签订了合同,应属善意。立法出于保障交易的目的,第三人的善意行为是给与保护的。如果善意的合同无效的话,人们就无法放心投资,不利于交易。
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条解释中的“共有财产”显然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且就此司法解释演变生成的历程而言,其“实质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而且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 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因此,甲可以对乙的擅自处分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害要求赔偿,但不能主张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