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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编假消息使我花了很多钱,我能要求赔偿吗?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10-28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二姐70年代插队新疆,然后就留在了那儿。前不久,我家接到一封电报,署名是我二姐的单位,说我二姐遇上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要我们速去料理丧事。我母亲悲哀过度,住进了医院。情急之中,我们也未来得及核对,我爸和我就千里迢迢来到新疆,却见我二姐安然无恙,看到我们还大为惊讶。我们回到家乡,经查,才知是村里的孙某拍的。因为我父亲与他家因承包地发生纠纷,他就想让我家“折腾折腾”。现在我与我父亲的往返路费、生活住宿等开支,花费了3000多元。我母亲的医疗费花去了3000多元。我们要求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请问:电报可以随意拍吗?孙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还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盗用、假冒他人的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孙某为了泄私愤,让你家“折腾折腾”,而拍假电报,致使你们在精神和财产上遭受了重大损失。对此,孙某是有过错的,而且,这过错以及他的拍假电报的行为与你家的损失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你家要求孙某赔付损失并不过分。如果孙某拒绝,你们可诉诸人民法院。(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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