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在2001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一年签订一次,到今年为止已经签订九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是今年十月份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请问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另外,我单位的工作是三班倒,即白班(7:50-16:50)、夜班(16:50-次日7:50,其间允许睡三小时)、下夜班。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可否要求赔偿?谢谢!
答:对于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说明,那就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而本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此,你的固定期限合同只能算一次。也就是说,你不能以此理由要求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更不能以此要求单位赔偿。
对于工作时间的安排,法律没有严格的要求,只是规定了每天、每周不能超过的时间,只要符合这样的规定,就没有问题。有些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安排三班倒,也是合理的。
当然,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根据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你的情况是,单位应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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