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新 闻>>中国观察
物权法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五个"首次"填补空白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9  | 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专访《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

(对物的权利)

自物权

(即所有权,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

(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厂、盖房、修路等方面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利用他人修的道路通行或限制他人的建筑物加高以开阔自己视线等方面的权利)

典权

(不想把自己的住房出卖,但为了融资把住房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

(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不包括房屋租赁等情形)

担保物权

(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自己继续居住房屋但把该房屋作为担保物等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

(为了融资把自己的汽车、文物等交给权利人保管等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

(运输部门在未付清运费时扣留货物等情形下享有的担保物权)

“千万不要以为这部法律离你很远,它和老百姓的关系很密切,制订这部法律,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昨天晚上,《物权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随口举了几个例子,就让记者感受到《物权法(草案)》和咱老百姓关系之紧密。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告登记、拆迁补偿、小区绿地和车库归属等等,无论哪一个,都是咱身边的事。

主要内容

这个物品是谁的

物权是法律术语,很多人不知道其含义。王利明说,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通俗点说,《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这个物品是谁的?物品的所有权人对这个物品享有哪些权利,如何来保护?如果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权利,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强调物权的支配性,所谓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法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百姓关注

五个“首次”填补空白

“《物权法(草案)》在几个方面的新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而这几个新规定,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王利明说,这项填补法律空白的“首次”,必将吸引百姓的目光。

首当其冲的是城市房屋的产权问题。王利明介绍说,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而《物权法(草案)》则规定,房屋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可以说,这个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对每个老百姓都有好处。

近几年,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频频发生。《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制度,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保证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可以防止不良开发商一房多卖。

对于征收、征用土地以及补偿方案,《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很明确。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规定征收和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的补偿。

在业主对商品房享有的各项权利方面,《物权法(草案)》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像道路、绿地等涉及公共的重大利益,均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拥有对物业服务机构的选任等权利。车库要求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能随便卖给外人,否则让陌生人进来后影响安全。

“这部法律对8亿农民来说是个福音。”王利明说,一些农村在农民承包土地即将获得收益时突然终止承包合同,类似这样的财产权利被侵犯的事例并不鲜见。《物权法(草案)》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分割等各种形式的处分,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地的经营效率。

法律影响

明确归属止息纷争

王利明说:“如果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审议后通过,老百姓就可以把它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比如,《物权法(草案)》首次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这项权利规定,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人员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吞了集体财产,农民可以依此规定,代表集体来起诉管理人员。

王利明说,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的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能够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使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产生稳定感。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杨昌平)

相 关 新 闻
· 女代表讲述参加物权法立法过程
· 物权法草案“八审”成经典故事 标本效应正发酵
· 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制度安排显宪法精神
· 两会代表:物权法不会洗清第一桶金“原罪”
· 物权法草案: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 一部支柱性法律——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物权法草案
· 物权法草案——一部支柱性法律
· 物权法草案:依据宪法精神 体现宪法原则
· 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物权法草案:一部支柱性法律
· 代表委员认为物权法对维护民众利益有重要作用
·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