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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积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积极参与《破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促进了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推动政府就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全总与有关部门协调,《破产法》中有关劳动债权清偿问题取得了突破,较好地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工会发动职工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集的19万条意见和建议中,职工意见占65%。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省、地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规245个,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法规153个,涉及工会权益的法规40个,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除法规外)895个。在涉及职工权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中,职工群众和工会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体现。
——推动在政治安排上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全总就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依靠工人阶级要在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的重要指示精神,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增加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的比例、增加政协中工会界委员的比例和工会工作者在政协工会界委员中的人数,得到中央高度重视。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引导职工倍加珍惜和自觉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活动,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已有90.1万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比上年增加14.9万个,增长19.8%; 76.1万个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比上年增加13.5万个,增长21.5%;6.0 万个公司制企业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5.1万个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分别占已建工会单位中建立董事、监事制度企业的62.0%和62.6%。
——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工会积极加强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等民主程序,落实对职工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操作、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促进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与社会稳定。一些地方工会还建立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监管机制,签订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专项集体合同,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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