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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
——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对在全国开展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促进了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开展创建活动。
——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制定下发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总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工会劳动合同工作。各地基层工会积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9月,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7592.3万人,其中农民工1954.5万人。
——加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和行业集群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许多地方工会在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积极推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比上年增加10.8万份,增长14.3%;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6%和8.3%。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促进《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9.5万个,比上年增加2.5万个,覆盖职工4989.2万人,比上年增加611.8万人;本年度受理违法、违规案件2.5万件。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1万个,比上年增加1537个,本年度受理案件3.1万件。
——强化信息、信访工作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信访部门、“12351”职工热线电话和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了解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工会主动同劳动部门、企业家组织联合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和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协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基层以上工会6593个,比上年增加1505个。
——加强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全总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修改论证,推动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程序复杂和强化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5.8万个,比上年增加 2.7万个,覆盖职工6544.7万人,比上年增加603.9万人;本年度受理案件34.0万件,调解成功6.3万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万个;本年度受理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8.3万件。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5528人,其中受聘3869人,占全国兼职仲裁员总数的27.7%,本年度工会劳动仲裁员参与处理仲裁案件2.3万件。
——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全总开展了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与司法部联合开展“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有的地方设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站,或在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建立务工人员维权服务机构;有的地方在县总工会领导下,建立专门的社会化法律维权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基层以上工会5335个,比上年增加1479个;本年度受理案件4.7万件,处理案件3.1万件,结案率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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