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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赖昌星不判死刑不会成为追逃惯例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22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倪寿明

最高院发言人倪寿明接受本报专访透露,近期法院将出台措施强化公开审判

对于在报社做过整整十五年记者的倪寿明来说,他完全懂得公众需要怎样的新闻。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建立,其中关于法院新闻发布的诸多规定,曾引发全国媒体一片热议。倪寿明就是在这样的争议声中,作为最高院两位新闻发言人之一,在公众面前亮相。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记者直问:为何日前一审开庭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有媒体被拒之庭外?在略作迟疑后,倪寿明说,郑筱萸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相信法院是按照正常的旁听程序作了安排”,其他问题他不能妄加揣测。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样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大案要案,将会对媒体进一步放开,这是我们必然的方向”。

倪寿明反复对记者强调:法律,是法院发布信息的惟一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一切都可以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公正,法律底线之上,一切都可公开。”

信息公开

司法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

●大案要案公开度会进一步放开 ●司法各环节须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新京报:去年最高院出台的新闻发布制度引起热议,有人认为最高院对法院新闻的报道设置了很多禁区。

倪寿明(下简称“倪”):首先我看到很多好评,至于非议,我认为这存在一些误读。最高院和全国所有的高级法院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名单都对外公布,65位发言人,其中包括我。很多有条件的中院、基层法院也设立了发言人。建立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希望推进公开审判,怎么能认为是退步!

新京报:当时指出了很多不能发布信息的领域,如院领导不批就不发布,这是否有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倪:这不是对信息发布领域的规定,而是对信息发布程序的规定。不是对媒体设限,而是对发言人做出的,是正常的审批程序。我想任何行政、司法机关对外发布信息,都要经过必要的审批。

新京报:你是否关注上月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倪:非常关注。虽然它是一个行政法规,没有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纳入其中,但其中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京报:哪些精神是法院可参考的?

倪:最重要的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我想这是信息公开条例中最重要的一点,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哪些是例外?根据法律有些案件不能公开审判,比如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这些报道就受到限制。但是,“例外”只限于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大案要案的公开度绝对会进一步放开,这是一个大趋势。

新京报:近期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会不会改革?

倪:我可以告诉你,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期就会出台。它的主要精神就是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和规范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知情权。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司法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强化裁判理由公开,《意见》对很多操作层面都规定得非常细。

新京报:有人认为,媒体过分报道会影响法院审理,你怎样看?

倪:我们坚持认为,正常的报道不会影响审理。只要是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正常的不加倾向性的报道,都可以公开。当然,我们也希望报道要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规律。

新京报:在一些基层法院采访时,他们可能会说,只要判决没有生效,案件就不适合公开。或者给媒体一个通稿,但是通稿有时候不能体现法庭上的交锋。

倪:只要判决了,都可以公布。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都是公开的。一审判决后意味着这个案件结束了一个法律程序,即使二审改判,也可以公开。

新京报:不担心改判影响法院形象?

倪:完全不会。改判是一个正常的司法结果。既然法律设置了二审终审制,就是给二审一个依法可以改判也可以不改判的权力,那改判有什么奇怪的呢?至于通稿的问题,以后我们可以考虑提供更多的素材,给记者留更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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