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辽宁大连中山区人民路街道会同军地共建单位和驻军边防战士,带着辖区内部分残疾人游览当地城市风光。 中新社发 徐德武 摄
中新网5月28日电 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今天发布第二号调查公报,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口数量和全国残疾人口性别、年龄、残疾等级构成及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公报认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生存和发展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始于今年4月1日,现场入户调查5月31日结束。其间有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000名各科医生及5万多名陪调员,进入分布于全国城乡的近77.2万户人家,逐户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
2006年12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第一批调查数据。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
新华网公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的全文,转载如下——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2007年5月28日
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
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
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
地区 万人 %
北京市 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 495.9 7.23
山西省 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 152.5 6.39
辽宁省 224.2 5.31
吉林省 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 94.2 5.29
江苏省 479.3 6.40
浙江省 311.8 6.36
安徽省 358.6 5.85
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 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
河南省 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
广东省 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
重庆市 169.4 6.05
四川省 622.3 7.57
贵州省 239.2 6.40
云南省 288.3 6.46
西藏自治区 19.4 7.00
陕西省 249.0 6.69
甘肃省 187.1 7.20
青海省 30.0 5.54
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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