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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的紧迫性和制约因素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5  |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我国将制定、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税(6月4日新华网)。

自然生态环境不仅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本因素,其供给或承载力不可能是无限的,而且也是一种具有巨大公共价值的资源,越来越凸显其稀缺性。

无疑,为避免公共资源产生“公地悲剧”,避免其使用给公共生活带来外部性,就必须建立一种约束和补偿机制,将环境成本尽可能地内部化,让环境资源的使用和损害者,充分承担环境责任,进而有效节制自己的环境行为。同时也能为环境资源的再生产提供制度化的补偿通道,从而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

显而易见,开征环境税正是这样一种机制。它不仅能将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遏制乃至消除行为人的环境破坏冲动,而且也能聚集环保资金,缓解环保公共投入的困境。

不过,在肯定环境税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要使环境税的开征能充分有效地实现上述价值和功能仍有不少制约因素。

比如,在税收立法上的制约因素。任何税收立法,实际上都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因此,只有建立起充分参与、公开的博弈机制,利益的调整、分割才能有效平衡。环境税也是如此——企业追求环境税负的最小化,公众追求环境洁净的最大化,而政府则还有自身的税收利益。如果缺乏一种立法博弈机制,无论是税种的确立,还是征收方式、税率的厘定,都可能会是行政部门封闭操办。

再如,公共财政方面的制约因素。公共财政当然就要确保财政资金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于环境税而言,就是要保障环境税收能真正有效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不能不说,目前,这方面的机制我们同样缺乏。一方面,公共参与预算审议的程度相当低,以公共名义汇集的资金常常不能实至名归地用于公共目的,另一方面,即便用于公共目的了,效益也往往很难得到制度保证,“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严重。(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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