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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消息 记者2日上午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将为广大普通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工资拖欠曾是困扰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一大问题,近些年状况已大有好转。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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