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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什么是领事保护?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7  | 文章来源: 外交部网站

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指一国的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国际文献中未见给领事保护以明确的定义。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双边领事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也赋予领馆和领事官员此种权利。中国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通常都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法人。

在国际领事实践中,领事保护分狭义和广义两种,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狭义的领事保护是指,当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损害时,领事官员同领区当局交涉以制止此种不法行为,恢复受害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已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领事保护。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条约,领馆和领事官员只能对本国国民行使领事保护,而且必须在确知受害人已用尽当地补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拒绝司法的情况才能进行领事保护。领馆或领事官员就此同领区当局进行交涉,可以通过会见非正式地进行,可以用正式照会方式向领区当局提出;如遇有领区当局无视国际法准则粗暴对待派遣国国民,践踏基本人权,任意逮捕或没收财产等严重情况,可向领区当局提出抗议,或代表受害的国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财产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如果领区当局无视或拒绝领馆和领事官员的交涉,则可将有关问题提交本国外交代表,由其与接受国外交部进行交涉,进行外交保护。中国和一些国家还利用双边领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的重要案件进行磋商,寻求解决办法,由中央领事机关行使领事保护的职能。

广义的领事保护还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同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

当派遣国国家和其官员,以及领馆和领事官员的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侵害时,此侵害行为构成对派遣国国家的直接伤害,领馆和领事官员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向领区当局交涉进行保护是派遣国对其本身利益的自我保护,这也被视为广义领事保护的一项内容。

此外,经接受国同意,领馆和领事官员可根据派遣国和第三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在领区内代表该第三国对其国民行使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领馆和领事官员行使领事保护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妥善处理受害人、领馆和领区当局三者所代表的利益关系。既要符合派遣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得滥用领事保护。那种借领事保护之名干涉接受国内政,借此向接受国施加经济制裁、武力威胁、甚至进行武装干涉的行为,是强权政治在国家关系中的表现,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抵制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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