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国土资源部始终是重视的,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
|
|
□ [思路1]土地供应和房屋供应多元化 |
|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孟晓苏提出,现在土地要进入市场,可以考虑“农民土地变成股份制”,“这样我们国家土地制度就会有根本性的变动,可以完全和国际上的土地制度接轨”。孟认为,将农村原有的集体经济转化为股份制,为今后农民拿土地入股分红创造条件,而且根据《公司法》,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股权部分或者全部卖给城里人或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拥有股权,农民得到钱,城里人可以到农村当土地所有者。>>>> |
|
|
|
□ [思路2]城乡土地流转应同地同价同权 |
|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增值功能和分配功能,让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缩小城乡差距,必然要对现行土地制度中的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形势发展所需要的部分内容加以修改和变通:即要在当前法律对所有权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从使有权角度切入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
>>>> |
|
|
|
□ [思路3]宽容看待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探索 |
|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于一定组织形态加以运行之后,他们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得以提高,能把现有资源更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资金雄厚、管理规范、技术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和运行机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更利于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
|
|
|
|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演变 |
| 第一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 |
| 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1970年代末: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 |
| 第三时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21世纪初: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却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部法律的颁布,被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 |
| 第四时期:2005年:2005年广东发出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