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荟萃 | 图片中心 | 中国观察
“小产权房”热销 政府明确警示有购买风险
        尽管政府明确警示存在购买风险,但仅相当于北京四环内房价25%至30%的低价格,令购房者仍趋之若骛。如果你有30万,你可以在北京的二环内买到20平米的房子;如果你运气好,也可以在五环内买到40平米的房子,或者六环内买到45平米的房子。而在五环外的“小产权房”,你用这笔钱则可以买到近100平米的房子!>>>>
  ■几个权属问题
        小产权与大产权: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 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
        集体土地: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权属变更: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重要标志。对于老百姓有一个最基本观念,就是不动产的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生命。这个观念非常有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问题最多,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登记,或者是在登记方面的一些不规范带来的问题。>>>>
   □ [缘由]高房价逼"小产权"升温
        大量购房人选择这类房产,是由于近几年来政府住房保障制度没有落实到位。面对高昂的房价,中低收入群体无奈之下转向了“小产权”房,需求旺盛为“小产权”项目的存在创造了空间。>>>>
   □ [调查]利益驱动串起小产权房开发链
        在这个开发链条中,由于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乡产权房”的主导者———村/镇可获超额利益,合作开发商也可按比例分成,一级代理公司最高可得5.5%的提成,而这个比例在商品房项目中最高仅为3.5%.>>>>
   □ [独家观察]火热背后的民生期待
        小产权房表面看只是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税费,其实里面还减少了部分腐败成本,可以说小产权房是很符合民心民意的,也可以说是对反对“为八成居民提供经适房”者的有力还击。>>>>
小产权房出炉链条
   □ [正方1]堵不如疏 应让小产权房合法化
        “小产权房是现实情况下,老百姓寻找自救的一种办法。我认为,政府应该鼓励‘小产权房’走向合法化。”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记者说。在他看来,小产权房可以通过政府的合理规划、有效管理,避免占用大量的集体土地而走向合法化。>>>>
   □ [正方2]小产权房创新意义不可低估
        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帕累托改进,参与其中的人都得到了净收益。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卖地收益,但是它同样因此减轻了为民众提供廉租房廉价房的责任,人们通过小产权房这一自发、自觉的市场行为,神奇有效地自行解决了住房问题!>>>>
   □ [正方3]小产权房不办证缺乏行政理性
        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价格便宜,接壤乡村,毗邻城市,进退自由。建设部既然不能将这些“小产权房”全部爆破炸毁,恢复原状,何不联合其他部门一起做个“顺水人情”,为购房者特办一张产权证?>>>>
   □ [独家观察]“小产权”里蕴涵“大宪章”
        小产权房入市交易会带来很多的麻烦,诸如土地所有权属的改变、对土地制度的冲击,利益集团的合谋和寻租行为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必须给政府足够时间的原因,唯希望等待的时间不要太过漫长。毕竟,即便目前不合法的小产权房里仍然蕴涵着正义的“大宪章”——公民的居住权及其附着其上的生存权;法律自发演进的逻辑;“在国家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体就是整个国家”的政府人文关怀意识。>>>>
   □ [反方1]小产权房难成降低房价的鲇鱼
        从法理上讲,小产权房屋确实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于小产权这种提法是否科学,都有待商榷,从感情上讲,民众都是希望小产权房屋的存在,能对目前的房价畸高产生“鲇鱼效应”,从而迫使房价下降,但这样的想法终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小产权房屋的存在,实际上改变不了中国房价居高不下的格局。>>>>
   □ [反方2]小产权房真合法化了还会便宜吗?
        小产权房之所以便宜,一方面是因为有很多税费没交,税费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几十万元。之所以便宜,正是因为其“不合法”的状态。如果真的合法了,其价格一定会上扬。所以那些寄希望买廉价小产权房的人,还是不要抱这种希望吧。>>>>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国土资源部始终是重视的,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 [思路1]土地供应和房屋供应多元化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孟晓苏提出,现在土地要进入市场,可以考虑“农民土地变成股份制”,“这样我们国家土地制度就会有根本性的变动,可以完全和国际上的土地制度接轨”。孟认为,将农村原有的集体经济转化为股份制,为今后农民拿土地入股分红创造条件,而且根据《公司法》,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股权部分或者全部卖给城里人或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拥有股权,农民得到钱,城里人可以到农村当土地所有者。>>>>
   □ [思路2]城乡土地流转应同地同价同权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增值功能和分配功能,让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缩小城乡差距,必然要对现行土地制度中的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形势发展所需要的部分内容加以修改和变通:即要在当前法律对所有权严格限制的前提下,从使有权角度切入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 >>>>
   □ [思路3]宽容看待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探索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于一定组织形态加以运行之后,他们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得以提高,能把现有资源更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资金雄厚、管理规范、技术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和运行机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更利于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演变
        第一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
        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1970年代末: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
        第三时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21世纪初: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却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部法律的颁布,被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
        第四时期:2005年:2005年广东发出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更多新闻眼策划请进入中国观察栏目
编辑:陈维松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 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