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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后勤公司原干部受贿17万被判10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8-22  发表评论>>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王玉林,在负责管理学校锅炉房等工作过程中,为锅炉安装维修队及煤炭供应商提供了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17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王玉林有期徒刑10年。

王玉林于1991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先后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处锅炉班班长、后勤服务总公司动力服务中心副主任、物业中心副主任及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锅炉维修业务、送煤、用煤、验煤过程中分别为锅炉安装维修队及煤炭供应商等4单位提供便利、给予关照,分7次收取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万元。

此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宣判后,王玉林不服,以其所在的后勤服务公司已经从石油大学分离,其属于工人编制,不属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受贿罪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定,石油大学为国家事业单位,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隶属于石油大学,资产归属石油大学;王玉林作为石油大学正式编制的职工,被石油大学及后勤服务总公司聘任,在涉案期间先后担任石油大学锅炉班班长、后勤服务总公司动力服务中心、物业中心副主任,对石油大学的资产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依法应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玉林在负责管理学校锅炉房等工作过程中,为锅炉安装维修队及煤炭供应商提供了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罪状要求,已构成受贿罪。因此,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玉林有期徒刑10年。(作者:郭京霞)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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