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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0-09  发表评论>>

    五大修正党章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汉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这个修正议决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条,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特别是在党的组织系统方面,作出了远较前四个党章详尽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时,第一次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修正章程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明文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415至421页)

    六大党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六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五大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是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对党员资格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348至354页)

    七大党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七大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九册第569至577页)

    八大党章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新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八大党章还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全文载于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陈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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