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 闻字号:
新法成为维权的利器 探访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缘由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0-12  发表评论>>

国庆的7天长假让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晚热了一周。10月8日节后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尽管有“罗莎”台风的侵袭,尽管一些地区降温达10℃左右,但都没有挡住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的高调出炉。

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一起房东诉租住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这些案件都被称为当地“物权法第一案”。那么,这一起起依据物权法起诉、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记者在各地分别进行了采访。

湖南 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从国内相关报道看,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而据记者了解,此案最终能够依据物权法审判,多亏了法官。

10月1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告诉记者,原告起诉时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实施,因此并没有依据物权法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审判,才有了现在的结果。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由来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

租住户刘某认为,既然他没有与李福莲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李福莲等人起诉时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江涛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55元。

“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江涛解释说。(赵文明)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开心果
1   2   3   下一页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相关新闻
-我国物权法第一案落槌 当事人房屋产权得到保护
-十七大举世瞩目 出席十七大首支代表团西藏团抵京
-中国共产党完善治国理政方略:科学发展惠及百姓
-美国学者称科学发展理论为中国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十六大以来十大事件:抗击非典 飞船上天
-中国研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部分地方政府试立法
-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十大事件:抗击非典 飞船上天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