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 闻字号:
江苏无锡:千万国资“零资产”转让的闹剧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8  发表评论>>

绞尽脑汁谋取私利

宋世明为获得不义之财到了近似疯狂的程度。他心里明白,这是他最后的机会

那段时间可以说是宋世明最忙的时候了,他除了对改制前资产的处置进行把关外,还有一些大事要忙。

前几年管理站购回一批旧钢轨和铁路器材,正好有单位需要,于是,宋世明派顾勇与对方洽谈,成交时顾勇让对方开现金支票。拿到支票后,顾勇马上到银行提取现金,前后三次共得款11万余元。这些钱,除了6万元进了“小金库”外,其他的全被顾勇和宋世明私分。

此外,无锡某公司与管理站签订了铺轨合同,工程量100多万元,宋世明让顾套取了6万余元现金,二人分掉了。管理站要做一项工程,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心怀鬼胎的宋世明指示顾勇在与对方签合同时,附加一个条件:要对方套取现金,数额30万元。作为承接工程的一方哪敢不办,钱拿到后就被二人分掉了。

绞尽脑汁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宋世明,为累积个人资本下足了功夫。一面隐匿国有资产,一面为自己捞取更多的钱财,宋世明为获得不义之财到了近似疯狂的程度。他心里明白,现在是他最后的机会。

真心忏悔也换不回自由

“我现在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有资产不可侵犯”

会计事务所和审计部门正式进入无锡市民丰专用线管理站进行资产审计时,管理站已做好了充分准备,再加上由主管部门派来审计、监管的专业人员放弃原则,2003年12月23日,有关方面决定管理站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管理站整体改制资产报告竟写着:“无锡市民丰专用线管理站国有净资产经评估为417万元,调减评估基准日后经延伸审计的亏损为负248万元,调整后的国有净资产为169万元,按有关规定提取给付富余人员安置费,提前退休人员和年满30年工龄的养老金、医保金、调整养老金等费用支付。经以上调整,国有净资产为负1126万元。根据有关规定,管理站以‘零资产’转让给原单位经营者和职工。”

宋世明等人对管理站进行“零资产”改制的目的终于达到了。最终,根据规定,剔除有关费用后,新的无锡市民丰专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105万元的股本注册。宋世明持股27万元,占26.3%;李龙喜、蒋伟坚各持股13.5万元,各占12.81%;顾勇、吴丽等管理站中层干部一共持股22.6万元,占21.44%;管理站职工持股占26.6%。宋世明等人的过分举动激怒了职工,他们开始举报上访。

2007年3月,原管理站的领导干部被一个个传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龙喜、蒋伟坚、顾勇、宋世明等6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前不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宋世明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李龙喜、蒋伟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顾勇、吴丽等3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到此时,宋世明终于明白了不义之财不可取的真正含义。他在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写下了自己的悔过书:“面对过去,如果可以重来的话,就是金山银山放在面前,我都不会动心,自由太珍贵,失去了就无法挽回。现在才感到是真正的心痛。在企业改制时隐匿国有资产,当时我错误地认为其他企业也是如此,我们这点算是毛毛雨了。现在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有资产不可侵犯。”

三点检察建议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加强审计

一个近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因某些人的蓄意行为,改制过程中竟然变成了负资产。为什么宋世明等人的行为能够得逞?此案的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应当说,对企业的监督是多方面的,而主管部门的监督是比较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因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该参与到全过程,对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情况应及时阻止。恰恰就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缺失,再加上企业的纪检部门没有负起责任,才让宋世明等人钻了空子,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目的。”

而参与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原则规定办事,形式主义严重,也是此案暴露出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这位检察官介绍说,参与审计的会计事务所的人员仅凭宋世明等人提供的账册为依据,没有深入现场,也没有将账目与实物对照。但因法律对参与的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规定,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所以,对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因参与改制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会计事务所,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案的会计,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吊销个人资质永远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

改制前,上级主管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将改制的要求、方法、规定,明确地向民丰专用线管理站宋世明等人进行过多次教育,并反复进行了改制前的具体测算、模拟,应该说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宋世明等人了如指掌。然而,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天平面前,宋世明等人私欲膨胀,置法律、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在“一把手”的亲自指挥下,上演了一出隐匿国有资产的闹剧。有鉴于此,办案检察官说,对干部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尤其对“一把手”的教育应是重中之重。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在查案过程中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企业“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应该及时、到位。(楠剑)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开心果
   上一页   1  2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