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展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保安的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
2006年4月24日许霆在没有和供职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带着17.5万元独自踏上了漫长的潜逃之路。
2007年5月22日在经历了一年的潜逃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已经将17.5万元挥霍待尽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6日许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出庭受审。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一审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
2008年1月9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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