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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知道我的儿子被判重了,大家都感觉有些冤,但是过往的法律我没办法改变,就当许霆是个“牺牲品”,让大家都知道就是为了推动法律有所改变,将来不致让这样的事情重演。” [详细]

□“他今天说那话,我就不满意,......这是我作为一个父亲不赞成他这么说。”[详细]

□“要还是十几年的话,我肯定不会还钱,那百分之百不会还了。” [详细]

“(我)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详细]

□“我一直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 [详细]

□ “希望家人能兑现对我的承诺,不要过分计较得失,把还钱上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们可以表现得宽容、大度一点。” [详细]

经典语录

“(我)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我一直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

“早点抓我,早点解决,早点出来结婚”

“希望家人能兑现对我的承诺,不要过分计较得失,把还钱上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们可以表现得宽容、大度一点。”

“是距离产生美吗?该承担的责任我都愿意承担,那能不能把这种距离拉近一点儿?” [详细]

一审阶段: 2007年12月,许霆在故障ATM机上恶意取款171次被判无期。此案一经报道,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网友展开激烈辩论。

重审阶段:2008年2月22日,许霆在庭上的经典语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不少挺许派“倒戈”。也有很多网友认为,许霆重审自辩虽然无知,但并不该成为其有罪的依据。

重审:辩护律师称其法庭自辩很可笑
广东检察长:一审判无期无不妥
工商银行行长:银行其实是弱者
请给许霆的“坦荡荡”一点宽容
专家称动用刑法过于严苛
ATM机别给我们挖道德的坑儿

观点一、盗窃罪、侵占罪、不当得利?

    对于许霆案,目前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观点不一。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先岩表示,许霆的行为可以理解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只要将其取得的款项归还给银行即可,而不是恶意盗取,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长明律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寄出一份“刑法应增加金融侵占罪”的公民建议书,建议尽快通过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金融侵占罪”罪名。 [详细]

观点二、犯错还是犯罪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 [详细]

观点三、有罪?无罪?

    许霆案在定罪方面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院对以往类似案件均采用盗窃金融机构定罪,如果推翻该定罪可能对以往判例的“合法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量刑方面应该有所考虑,有关部门、单位正在就援引刑法63条可能性进行讨论。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详细]

事件发展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保安的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

  2006年4月24日许霆在没有和供职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带着17.5万元独自踏上了漫长的潜逃之路。

  2007年5月22日在经历了一年的潜逃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已经将17.5万元挥霍待尽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6日许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出庭受审。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一审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

  2008年1月9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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