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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8-04-20  责任编辑: 李东

中国历史上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

——中国人权:文化的视角

人权是国家的目的,也是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然而,人权至今没有一个确定的和具有权威性的定义。在西方,人权被认为是“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而此等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渡和不可剥夺的,否则,“人”就不成其为人。在现实关系上,“其君所守之权限,其民所享之自由”,亦即人权是“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发生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和人的社会权利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便有了人权意识,并在近代产生了人权思想。

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主张“性善论”,这与西方传统文化主张性本恶截然不同。17世纪的英国著名学者霍布斯认为,人类之初,人人按其“自然权利”生活,每个人都要尽一切努力,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去实现占有一切。人人彼此争权夺利,使得“人与人像狼一样”,整个社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与此相反,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性本善”,有善端者为人,无善端者为禽兽。这集中表现在孟子的四端说。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善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善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孟子认为,尽管仁义礼智这四端是天赋,但要发展这些善端仍需后天培养,即存心养性。倘若人人存养并培养这些善端,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乐行伦洁、自然和谐。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民本”和“仁政”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丘民而为诸侯而为大夫。”孟子又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民本思想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便是普遍施行“仁政”(G00d governance)。孔子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也倡导“君臣有义”,并极力主张“以德行仁”,“以德服人”的治国方针。孟子认为,“以力服人,非心服也”,而“以德服人,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曾对梁惠王说:“东方百里,可以为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义兄,出则事其长上,……仁者无敌,工请勿疑”。孟子认为,君王和贤能在位,主动施仁于民,便能使“士”、“商”、“农”、“民”各行各业人伦关系和谐,国家便能长治久安,便能达到“天下为公”的境界。

中国古代的人权意识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尽管在中国灿烂的传统文化宝库里没有“人权”这个字眼,但有关人权的内容却相当丰富。

中国早在春秋时代产生了人权意识的萌芽,在近代又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人权思想。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却发掘不出“人权”的概念,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在历史上,中国缺乏自决而独立的个人权利主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与家合一。家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实施统治的基本途径。家长对家庭成员享有特权,并承担对家庭成员的义务。而个人从属于家庭,不是独立的生产者、管理者,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个人在血缘纽带组成的家庭里从事劳动、劳动合作和社会合作,离开了家庭,个人便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在这样的经济形态里大讲人权,在人与人之间过多地划设此域彼疆之界,那么,什么事情也做不成,连基本生存需要也难以保障。因此,人权和自由在近代西方“实贵于生命,乃不料在中国竟同无主之弃物!”政治上看,个人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具有“公民”身份。中国古代社会将社会成员分为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四大类,并将这四大类人之间的关系以忠孝悌信加以格化,个人因在上述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而具有不同的名分,应该尽不同的义务。从文化上来看,中国传统文化里缺乏个体人的概念。儒家的人,是义理中的人,每个人的特征都由其所处的上述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人从属于群体,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都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

人权的主体是人,人权是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结果。如果将人权理解为人与人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关系必然是以权利主体的相对分离和独立为前提的,失去了独立而自决的人的存在,人权的概念便无从产生。

第二,在中国历史上缺乏作为法律权利主体的政治实体和集团。在中国古代,皇帝一人高高在上,其下皆为百姓。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分散和沿袭遗产诸子均分制,土地难以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加之中国古代向来重农轻商,而商不隆则工不兴,社会资本也难以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另外,中国古代大兴科举,学而优则仕,减少了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政治实体和精神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的倡导者而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在中国古代,政治实体和集团之间的权利之争远不如古代西方国王与领主、国王与诸侯、市民与贵族、国王与教皇以及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利之争那么激烈,尚未达到非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可的程度。

第三,中国古代缺乏对人权概念的现实要求。中国古代社会重视个人的平等权利。“四海之内皆兄弟”,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主张通过仁政和存养善性缓和并求得平衡。中国是儒学的摇篮,但儒学不是宗教,它既不信鬼神,也不信罪福,既不设教规、教义、教堂,也不要求作祷告和礼拜。正如美国学者尼恩·桑戴克在其所著《世界文化史》中所言:孔子不自称为神,“子不语怪、力、乱、神”,虽无后,其子弟亦未奉其为神;孔子不信鬼,他曾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孔子不似大彻大悟,而是“学而不厌”;孔子不避世,他周游列国,求有所遇,有所变。儒学虽被称为东方的“圣经”,事实上,儒学只是中国周朝以来礼俗习传,它旨在教导百姓和君主应“修、齐、治、平”,且必求之于“格、致、诚、正”。这种礼俗习传决不会带来西方无以复加的宗教压迫。在西方,人权首先是对抗神权提出来的,由于受宗教神权的残酷压迫,西方人便打出人权的旗帜,主张人的世俗权利。从这一点来理解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人权的概念并变为人们奋斗的口号和目标是再也明白不过了。

第四,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古代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与西方道分二途。中国传统文化的真精神在于强调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为此,中国传统文化十分强调“修己”与“利他”。在“修己”方面,儒家文化提倡安分、知足、摄生、反省、勤俭,强调为人要九思:视思聪,色思聪,听思聪,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在“利他”方面,儒家文化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感,倡导克己、让人,提倡要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人,而且时时要转过来看自己,乃至改变自己以适应于他,即“反求诸己”,遇事要处理得尽善尽美,不留丝毫歉憾于心,亦即“尽在其我”。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儒家学说认为,在自然界发生变化以前,人可以对其加以引导,而在自然界发生变化以后,人则应随顺自然的变化,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传统文化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西方传统文化是“从身到心”的,强调向外用力。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要求他人、社会和国家不得妨碍和侵害个人权利。为此,个人时刻从自己的权利出发,并时刻不忘去争人权。而中国传统文化是“迳直从心出发”的,强调向内用力。它以伦理为本位,要求每个人都应该“爱人”,即爱自己的亲人,并进而爱别人的亲人,如此,由近及远,更引远而入近。在这种文化氛围里,每个人都自觉地对旁人先尽义务,或许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之所在,或许这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能够统摄和提升人权的根本。

在当今,中西方人权观点仍存在差异。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呢?

第一,坚持和谐观念。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可以提升和统摄人权。在发展人权的时候,既要注重人权内部结构的和谐,也要注重个体人权之间、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和谐,还要注重人权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人权不应以造成社会的日愈分裂和对抗为代价。要在保持和谐中实现人权,就应坚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利他主义,就要在保护个人人权时,强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是高呼着个人人权呱呱落地的,但在50年后的今天,人们发现,一味强调个人人权只会使世界人权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在纪念宣言诞生50周年时,联合国为此通过了《个人对国家义务宣言》。正像权利本位和“法制社会”给现代西方社会造成了不可克服的矛盾和症结一样,一味强调个人人权,必然会最终阻碍国家人权的健康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能够统摄和提升人权呢?关键就在于倡导利他主义而非利己主义,倡导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倡导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义务而非权利本位。中国正在进行深刻的社会变革,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容易滋生“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在此历史条件下发展中国人权,更应坚持和发扬和谐观念,因为它有利于引导个人自觉成为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主体和自觉遵守市场法则的公民。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国主张对话,反对对抗,这也是坚持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观念的体现。

第二,发展“民本”思想。相对于政府和统治者而言,个人处于不利的、较弱的或易受伤害的地位。然而,个人人权或集体人权的确认和实现又必然会与政府和统治者发生联系。中国正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着手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和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此历史条件下,很有必要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加强政府自律性和服务职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等。

第三,平衡权利与义务。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伦理本位,强调个人对他人的义务,并坚持通过社会成员互尽义务来达到社会的和谐。事实上,一个和谐的社会是由相对独立的个人组成的,并以个人的相对独立存在为前提。要使个人独立存在,就必须承认和赋予个人以基本权利。中国传统文化里只有义务的观念,没有权利的观念,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靠他人主动尽义务而得以消极维持的,这种权利无疑是脆弱的。中国历史上仁义礼智信无以扼制专制主义和家族主义的肆虐和伴随生灵涂炭的治乱循环,均以个人的基本权利未定相关。正如西方的权利本位造成日愈分裂和不和谐的社会一样,中国传统文化中听个人权利未定也不能达成真正的社会和谐。因此,中国在坚持国家主权和集体权利,弘扬集体主义和义务感时,应确认和不断扩大个人的权利,以使社会成员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保持平衡。

第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中国历史上,尽管儒家和法家几乎同时诞生,但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儒家始终是中国的主流文化。在古代,中国法律不健全,只有刑律,而无民法和商法,而且刑律只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补充和统治者施行人治的辅助手段。华夏先民们相信,礼可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但却畏惧法律和厌恶诉讼,先民们认为,“饿死不作贼,屈死不告状”。官府也不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间纠纷视为己任。衙门门前常贴有楹联称,“为士为农有暇各勤其业,或工或商无事休进此门”。作为体现人权的三大精神,即人道精神、法治精神和大同精神,中国古代文化对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已推崇备至而深入人心,而缺乏的正是法治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建设也方兴未艾,但实现上述基本国策仍任重而道远。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弘扬人的主体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当代中国人权和世界人权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得到启示和营养。(作者: 万鄂湘 杨成铭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 “面向21世纪的世界人权”国际研讨会 1998年10月)

 

文章来源: 中国人权网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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