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21日在此间举行的首届“北京人权论坛”上,就建国初期西藏人权保障立法开端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
喜饶尼玛表示,在1951年--1958年人民解放军和平进藏至西藏民主改革之前,中央人民政府经与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谈判,达成《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维持西藏原有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在人权保障方面未做大的改变。
喜饶尼玛介绍说,该协议还确立了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框架,建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会是在西藏自治区未成立前过渡期间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并依职权开展了相应的工作。
“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作出了改善西藏人权状况的规定。”喜饶尼玛表示。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九、十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国务院关于帮助西藏地方进行建设事项的决定》中进一步具体规定,国家拨款并派遣技术人员帮助西藏建设。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培养藏族干部的决议》明确藏族干部的来源:除由嘎厦、堪厅、昌都和其他各方面原有机构选派和提拔,以及社会上的贵族官员、青年知识分子外,还包括“市民、工人、农民、牧民等”。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议》等也是体现改善现有人权状况的规范性文件。(李东 程圣中) |